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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娱乐重大突发公|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11-06 09:25:1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 2019 年底在我国爆发并迅速扩散★ღ,引发了全国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为实现特效专利药品的充分供给★ღ,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最为高效的选择★ღ,不仅可以消解药品专利市场运营中所固有的“反公有地”悲剧凯发k8国际官网★ღ。★ღ,同时也可以有效规避药品专利国际合作中技术劫持与贸易倾轧★ღ。对于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和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两项伦理准则的遵循★ღ,保证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伦理正义★ღ;而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扩展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标准细化两项法律完善举措的采取★ღ,则使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克服了自身缺陷★ღ,能够在实践中有序运行★ღ,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化解提供制度支撑★ღ。

  2019 年 末★ღ, 突 发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COVID-19) 疫情由武汉首现迅速席卷全国★ღ,并逐步在全球范围蔓延开来★ღ。一时间★ღ,抗“疫”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ღ,呈几何式增长的感染病例则使医疗机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ღ,抗“疫”药品的搜寻工作也由此变得格外紧迫★ღ。2020 年 1 月 24 日★ღ,我国科学家便在《柳叶刀》(The Lancet)上论及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开启抗艾滋(HIV)药物克力芝(Aluvia /Kaletra)★ღ,即洛匹那韦(Lopinavir)和利托那韦(Ritonavir)联合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随机对照试验★ღ。1 月 27 日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科学》(Science)杂志发文进一步提出美国吉利德公司在研的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Remdesivir)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效药物的假设★ღ。这一假设在 1 月31 日《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报道美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在药物瑞德西韦作用下症状明显缓解的情形后得以初步证实凯发K8国际娱乐★ღ。随即★ღ,瑞德西韦便作为抗“疫”特效药被推上“神坛”★ღ,相应的临床试验在我国政府的推动下迅速启动★ღ,我国网民更是将“Remdesivir”翻译为“人民的希望”★ღ。

  与此同时★ღ,有关抗“疫”药品瑞德西韦的专利之争也由此衍生★ღ。2020 年 2 月 4 日★ღ,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便在官网公布了就瑞德西韦抗 2019 新型冠状病毒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ღ。虽说瑞德西韦目前并未上市★ღ,但美国吉利德公司早已在中国展开专利布局★ღ,不仅其核心的化合物专利已获授权★ღ,涉及“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用途专利也早已递交申请★ღ。由此★ღ,从专利授权的“三性”标准与公开要求来看★ღ,不难发现★ღ,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针对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申请在创新性上可能有所欠缺★ღ,未来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并不高★ღ。当然★ღ,这并不意味着瑞德西韦会在我国抗“疫”过程中使用受限★ღ,只是表明这种申请用途专利的策略★ღ,在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并不那么奏效★ღ。

  进一步从专利法的制度架构来看★ღ,相比于申请用途专利的做法★ღ,缓解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紧张关系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实质上才是应对诸如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最为适当的策略选择★ღ。这是因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能够以公权力强行介入的方式促使药品交易达成★ღ,及时满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发生时特效专利药品的紧迫需求★ღ。不仅如此★ღ,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临时性举措★ღ,专利强制许可还能够通过自身实施条件和范围的限定★ღ,给予药品专利权人以应有权益保障★ღ,从而使药品专利权制约公共健康的负面影响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被予以充分补救★ღ。 然而★ღ,必须注意的是★ღ,在诸如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等外界压力的制约下★ღ,以及私权观念培育的国内诉求的影响下★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我国却仍处于“零”颁布状态★ღ,即使发生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也并未被予以动用★ღ。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ღ,归根结底★ღ,是由于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制度定位上明确性的不足以及运行机制上的可操作性的缺乏★ღ。鉴于此★ღ,有必要率先阐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紧迫需要★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伦理准则与法律框架★ღ,以有效应对类似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

  专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激励创新的市场驱动力★ღ,其推动技术革新的这一积极效用在药品的研制与开发中表现的十分突出★ღ。制药企业通过对其专利药品一定期限的排他占有★ღ,实现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ღ。然而凯发K8国际娱乐★ღ,相应的负面影响却也与之相伴而生★ღ,制药企业为获取暴利往往会以相关药品专利垄断市场★ღ,进而造成“反公有地”悲剧★ღ。不仅如此★ღ,从国际层面来看★ღ,由于先进制药技术大多为少数发达国家药企所掌控★ღ,赋予相关药品以专利权实质上也就是给予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性地位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如若发达国家药企展开专利劫持则势必会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ღ。因而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一旦爆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对于像我国一样药品研发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ღ,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来获取特效专利药品生产与使用的许可便显得尤为关键★ღ,也颇为紧要★ღ。

  作为一项基于市场需要而建立并存在于市场环境的无形财产权制度★ღ,专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市场回报机会的奖赏★ღ。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授权后★ღ,相关产品在一定期限的排他性生产与销售权利的保障下会被更完整★ღ、也更安全地投放市场★ღ,使发明人收回成本凯发K8国际娱乐★ღ、获取收益的同时★ღ,也使加快了技术成果的市场流通与扩散★ღ,推进产业化进程★ღ。然而★ღ,专利制度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却往往会因不同产业中创新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ღ。例如在计算机★ღ、通讯设备等“复合型产品产业”中★ღ,最终产品上往往涉及多项专利技术★ღ,这些专利技术也往往由多个市场主体所分别掌控★ღ,市场主体间激烈的专利竞赛则往往会进一步引发以大量专利层叠为表现形式的“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s) 困境★ღ;而在药品★ღ、化学产品等“分离型产品产业”中★ღ,最终产品往往是由单一专利所构成★ღ,相应的专利技术也由特定市场主体所独占★ღ,该市场主体往往会以该技术为中心构建“专利围墙”★ღ,以阻挡替代产品产生★ღ、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性地位★ღ,进而造成以技术片面独占为表现形式的“反公有地”(Anti-commons) 悲剧★ღ。之所以在市场运营中会有专利药品为少数专利权人所垄断而严重制约社会中药品可及性的“反共有地”悲剧发生★ღ,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医药产品产业高投入★ღ、高风险★ღ、长周期的特性★ღ。通常而言★ღ,医药产品的研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ღ,即由创投企业进行基础研究的上游阶段和由大型制药公司进行具体医药开发的下游阶段★ღ。而无论是在上游阶段还是下游阶段★ღ,相关医药产品的研发都需要高昂的投资作为保障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不仅如此★ღ,医药产品市场转化往往比产品研发更为昂贵★ღ,也更具不确定性★ღ。基于医药产品与生命健康的高度相关性★ღ,其不能像其他技术成果一样凯发K8国际娱乐★ღ,研发完成即可投入市场★ღ,医药产品还需要进行成百上千次的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以确保安全性与有效性★ღ,在此基础上仍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才能进入市场★ღ。因而 , 在高昂的物质投入和巨大的市场风险的客观诱因下★ღ,制药企业会进一步以专利药品的核心化合物专利为中心★ღ,申请大量相关的用途专利来构建“专利围墙”★ღ,以阻挡替代品产生★ღ,巩固自身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性地位★ღ,而这对于社会公众★ღ,尤其是穷人而言★ღ,则往往意味难以承受的高昂药品价格以及无法触及的健康保障★ღ。

  长期以来★ღ,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ღ,在实践中相关专利往往由发达国家所拥有★ღ,公共健康问题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为突出★ღ,进而致使这一矛盾演变为发达国家以药品专利为基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劫持与贸易倾轧★ღ。以《TRIPS 协定》为例★ღ,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中众多制药企业(即药品专利权人)的助力下★ღ,该协定提高了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水平★ღ,设置了必须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的国际义务★ღ,改变了之前发展中国家大多以制造或进口通用药品的方式向其国民提供廉价药品的局面★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必需药品的可及性受到极大制约★ღ,一旦爆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势必会面对更为严重的困境★ღ。为此★ღ,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多次磋商★ღ,最终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达成《多哈宣言》★ღ,明确承认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是不可减损的权利★ღ,并在《TRIPS 协定》中形成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公共健康例外★ღ。这一对于公共健康例外的原则性昭示在药品专利的强大市场掌控力面前或许并没有太强的效力★ღ,但其无疑是对专利排他权仅涉及发明的商业性和产业性使用这一制度教旨的践行★ღ,并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ღ,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国际法依据★ღ。然而★ღ,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ღ,在产业利益的巨大诱惑下★ღ,美欧等发达国家开始在《TRIPS 协定》之外★ღ,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方式打破《TRIPS 协定》所确立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ღ,并将其提升至所谓的“TRIPS-plus”标准★ღ。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即TTP 协定)为例★ღ,药品专利的保护强度被急剧扩大★ღ,不仅设置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ღ,还进一步要求对药品试验数据给予专利保护★ღ。这些对于药品专利保护的“TRIPS-plus”要求★ღ,无疑一种“药企友好型”的安排★ღ,极大地便利了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药企业以专利药品形成对国际市场的完全掌控★ღ,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TRIPS 协定》公共健康例外下★ღ,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却往往会受这些“TRIPS-plus”条款影响发生变异★ღ,难以被予以充分实施★ღ。

  作为知识或技术与权利的结合专利制度★ღ,其设立的基本目标在于促进知识或技术的创造★ღ、传播与应用 , 而相关权益的公平分配则在于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创造必要条件★ღ。但法律制度所强调的公平并不是要否决一切差别待遇★ღ,它只是要求差别待遇是公平的★ღ、经过论证的★ღ、有足够理由的★ღ,并且在程度上是适当的★ღ。对于药品专利而言★ღ,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对于相关市场的主导与掌控★ღ,实质上是专利制度所预设的一种公平的差别待遇★ღ,而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利用他们的专利强权★ღ,在国际合作中以专利药品为基础展开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劫持与贸易倾轧则是缺乏足够理由的★ღ、不正当的★ღ,而且也是违背伦 理理性的★ღ、不道德的★ღ。 由此★ღ,为避免药 品专利垄断而带来的负面影响★ღ,在发生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社会危机时★ღ,发展中国 家应积极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以保证充足的药品供给★ღ。诚然★ღ,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具备充分的理由★ღ,但其同样应在恰当★ღ、合乎道德的范围内被予以实施★ღ。因而凯发k8国际首页★ღ,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应秉持最为基本的伦理理性★ღ,并以伦理正义的基本原则作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运行指引★ღ,将其作为价值尺度贯彻于制度实践的始终★ღ,确保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积极效用的充分发挥★ღ。通常认为★ღ,伦理原则源自于人类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共识★ღ,尤其是上世纪中后期以来★ღ,面对生命医学研究中的伦理挑战★ღ,美国援引了国际法庭审判纳粹时期人体实验罪行的《纽伦堡人体实验法》中通过人类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的适用以化解先例和相关立法缺乏情况的做法★ღ,率先提出了生命医学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ღ,即无害(Nonmaleficence)★ღ、行善(Beneficence)★ღ、自主(Autonomy)★ღ、公正(Justice)★ღ,并逐渐发展成为了当今世界现代生命医学的伦理起点★ღ。确切地说★ღ,这四项由人类普遍伦理共识所提炼出的伦理基本原则★ღ,实质上不仅是生命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ღ,而且也应是适用于应用伦理学所有分支领域的伦理原则★ღ。因而★ღ,隶属于科技伦理★ღ、法律伦理以及制度伦理等应用伦理研究范畴的专利制度也当然不例外★ღ,上述四项原则也是专利制度运行的伦理基本原则★ღ,其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也必然要以这四项原则为其实践指引★ღ,且并无丝毫违和★ღ。而之所以无害★ღ、 行善★ღ、自主★ღ、公正四项生命医学中的伦理基本原则同样能够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有效适用★ღ,究其根本★ღ,则是因为这些伦理原则来自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不同成员所普遍认同与接受的价值原则★ღ、道德规范等为内容的伦理共识★ღ。诚然如此★ღ,我们也并不能基于这些伦理原则的普适性★ღ,而忽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践的特殊性★ღ。为此★ღ,有必要以无害★ღ、行善★ღ、自主★ღ、公正这四项伦理基本原则为基础★ღ,结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实施场景进行归纳总结★ღ,发掘四项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践中的具体表现★ღ。具体如下图 1所示★ღ,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践情景中★ღ,无害k8凯发国际★ღ,★ღ、行善★ღ、自主★ღ、公正四项伦理基本原则实质上可以被概括为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和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两个层面★ღ,其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是自主与公正两项原则的突出表现★ღ;而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则是无害与行善两项原则的具体体现★ღ。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ღ,即要求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中以主体性的“人”作为基 础与核心★ღ,既要强调对于社会公众的药品供给★ღ,同时也不能忽视权利人对专利药品应有的自主享有与使用★ღ,使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与“人”的发展需要相契合★ღ,并有利于“人”持续性的长远发展★ღ。由此★ღ,不难发现★ღ,自主与公正两项普适性的伦理原则在其中都有突出的体现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而之所以将一般性的自主原则与公正原则具体表述为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ღ,是因为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过程中★ღ,自主与公正是相互影响★ღ、相互制约的★ღ,从不同层面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基本伦理价值观★ღ,并共同指引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运行实践★ღ。尤其是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ღ,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更应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践出发点与落脚点★ღ,使普适性的自主原则与公正原则被予以充分贯彻★ღ,并以不断满足主体对于专利药品公正供给与药品专利自主享有的基本伦理需要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ღ,确保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伦理正义★ღ。

  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ღ,则要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应是对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是 无害且有益的★ღ。通常而言k8凯发★ღ,★ღ,在普适性的伦理原则框架下★ღ,行善原则的适用即是以无害原则的落实为基础的★ღ。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过程中也并不例外★ღ,具体化的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下★ღ,也同样要确保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无害性★ღ,才能进一步实现其预设的有益性目标★ღ。从某种程度上讲★ღ,这一伦理原则以专利制度设计本身的鲜明政策导向性为基础的★ღ,其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在实质上便是国家公共政策得以在专利法的一种体现★ღ。而这也就使专利制度成为了一把双刃剑★ღ,既拥有着积极的“善”的效用★ღ,也潜藏着消极的“恶”的危险★ღ。因此★ღ,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过程中★ღ,首先应尽力规避发生“恶”的危险★ღ,保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ღ,尤其是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更应注意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的妥当性★ღ,防止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ღ。在此基础上★ღ,更为重要的是★ღ,应极力发挥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善”的效用★ღ,确保专利药品在社会中的可及性凯发K8国际娱乐★ღ,实现对社会公共健康的充分保障★ღ,使无害与行善的普适性伦理原则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中得以充分践行★ღ,进而实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运行的伦理正义★ღ。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是保护科技创新发展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键平衡机制★ღ,同时也是国家面临公众健康危机时的重要法律机制★ღ。它是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保障的重要福祉所在★ღ,从《TRIPS协定》《多哈宣言》到《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 条款的理事会决议》和《修改 TRIPS 协定的议定书》等一系列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缔结★ღ,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有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的国际法依据★ღ。在这些国际规则的指引下★ღ,印度★ღ、泰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诸多国际和地区相继实施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以实现重要专利药品的有效供给★ღ。反观我国★ღ,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健康的强效手段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却处于“零”颁布状态★ღ。虽然我国《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以及《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已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了明示规定★ღ,但由于申请主体范围的过于狭窄以及补偿数额规定的不确定性等制度缺陷的存在★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我国一直没能被予以线 流感再次卷土重来时★ღ,我国白云山制药总 厂实施达菲仿制药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也未曾通过★ღ。2019 年席卷全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又一次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推向了世界各国的眼前★ღ,也为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敲响了启程的警钟★ღ。鉴于此★ღ,我国有必要在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和与人为善的有益性原则两项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伦理准则的指引下★ღ,从如下两个方面对现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ღ,以实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有效应对★ღ。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保证特效药品供给的重要法律机制★ღ。我国《专利法》规定基于国家紧急情况★ღ、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ღ、公共健康★ღ,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但其中却并未对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主体进行明确限定★ღ。 为此排污许可★ღ,★ღ,《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强调★ღ,为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但对于何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该办法却并未给出明确定义★ღ。为明确而完整的建构起基于特定公众健康危机而实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ღ,使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有了明晰且细化的法律依据★ღ,增强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可操作性★ღ,我国进一步颁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强制许可办法》★ღ,并在其中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作为申请主体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ღ。此时★ღ,有关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又被设定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ღ,但现有规范也并未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涵盖范 围展开进一步地明确限定★ღ。而无论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ღ,还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ღ,都早已将“个人”和其他单位排除出申请主体的范围★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我国的可操作性也因申请主体的模糊性与限制性而被大大削弱★ღ,这也导致了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难以实施★ღ。反观英国★ღ、印度★ღ、泰国等国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的规定★ღ,其一般并未对申请人进行主体种类的限定★ღ,可以是任何机关★ღ、企业或者个人★ღ,《TRIPS 协定》中对于基于紧急情况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也只描述为“拟使用者”★ღ,并未如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与《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一样做出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定凯发K8国际娱乐★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ღ,其涉及公共利益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申请主体范围远远窄于发达国家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这并不利于我国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保障★ღ,更不利于我国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ღ。鉴此★ღ,我国应当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ღ,借鉴国际经验★ღ,明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申请主体规定★ღ,将申请主体资格从“单位”或“主管部门”扩张至“任何单位及个人”★ღ,以提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适用可能性★ღ。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一项极具必要性与紧迫性的应对举措凯发K8国际娱乐★ღ,可以使专利药品能够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予以及时地生产及使用★ღ,以保障特效专利药品的有效供给★ღ。但必须注意★ღ,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这种紧要性并不意味着在重大突发 公共卫生危机面前不需要对药品专利给予保护★ღ,即使一项专利药品被实施了强制许可★ღ,对于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也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ღ。我国《专利法》中也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实施者应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ღ,有关使用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ღ,如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ღ,则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ღ。在此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具体程序★ღ。而且★ღ,为避免使用费的重复支付★ღ,《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还设置了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ღ,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规定★ღ。5然而★ღ,无论是《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ღ,还是《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公交车最后一排被C★ღ,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过程中给予专利权人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没有予以明确★ღ,这无疑加大了使用费数额协商或者裁决的难度★ღ,也往往会使专利权人产生自身利益没有获得合理保障的主观感受★ღ,进而制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效果★ღ。因而★ღ,为保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有序运行★ღ,应展开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标准的细化★ღ,尤其是在爆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时★ღ,往往会存在未经充分协商程序即展开药品强制许可的情况★ღ,可操作性的详细补偿标准无疑更为重要★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一种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来替代市场交易的法律机制★ღ,但对于其专利使用的补偿标准而言★ღ,仍应以专利药品或者仿制药的市场价值为基准设定★ღ,当然★ღ,基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强烈社会公益目的★ღ,还应综合考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危机发生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ღ,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标准进行必要调整与个案衡量★ღ。除此之外★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具体补偿标准还必须是具有透明度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可预测性与可操作性的★ღ,既要使各方在确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时都有信赖与参考的依据★ღ,也要保证这一标准的便捷易行★ღ。2001 年联合国发展报告中所创设的以仿制药为基数乘以 4%★ღ,并参考药品的创新程度以及政府的投入研发资金的程度增减 2% 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补偿标准便符合上述要求★ღ,且极具参考价值★ღ。这一补偿标准可以有效的简化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流程★ღ,在充分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ღ,实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的有序运行★ღ。

  作为一项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私人财产权制度★ღ,专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律架构★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作为其中重要的权利限制机制★ღ,其设置目的在于实现私人药品专利权对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协调与均衡★ღ。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面前★ღ,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之间紧张关系更为凸显★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机制也因此格外关键★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有效实施★ღ,不仅是社会危及时刻确保特效专利药品供给的伦理追求★ღ,同时也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健康★ღ、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的法律保障★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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