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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小泽圆|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4-09-27 16:04:15
k8凯发国际✿ღ✿◈◈,环境评估✿ღ✿◈◈,排污许可高度关切滋生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日益猖獗✿ღ✿◈◈,威胁和平与安全凯发K8国际✿ღ✿◈◈、国家领土完整✿ღ✿◈◈、国与国之间友好关系发展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ღ✿◈◈,
完善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ღ✿◈◈、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ღ✿◈◈、二○○五年七月五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ღ✿◈◈、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ღ✿◈◈、《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ღ✿◈◈、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相关反恐决议以及国际反恐公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定✿ღ✿◈◈,
承认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实施✿ღ✿◈◈,均无正当性可言✿ღ✿◈◈,对实施和(或)参与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者应当追究其责任✿ღ✿◈◈,
考虑到极端主义行为规模和性质发生的变化对公民及本组织成员国和国际社会构成的危险性✿ღ✿◈◈,以及加强该领域合作的重要性✿ღ✿◈◈,
认为必须加大反对极端主义的力度✿ღ✿◈◈,重申在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打击极端主义时✿ღ✿◈◈,应遵守法律至上✿ღ✿◈◈、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国际法准则✿ღ✿◈◈,
认识到✿ღ✿◈◈,只有在伙伴合作框架下共同努力✿ღ✿◈◈,国际社会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极端主义✿ღ✿◈◈,尤其是其危险的表现形式✿ღ✿◈◈,
(二)“极端主义”指将使用暴力和其他违法活动作为解决政治✿ღ✿◈◈、社会✿ღ✿◈◈、种族✿ღ✿◈◈、民族和宗教冲突的主要手段的意识形态和实际活动✿ღ✿◈◈。
2001年6月15日《打击恐怖主义✿ღ✿◈◈、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第1条第1款第3项中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ღ✿◈◈;
(四)“资助极端主义”指有预谋地提供和(或)募集资产或提供金融服务✿ღ✿◈◈,用于资助组织✿ღ✿◈◈、预备或从事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ღ✿◈◈,或者保障极端主义组织活动✿ღ✿◈◈。
(五)“极端主义材料”指用于传播极端主义思想或者煽动实施极端主义行为✿ღ✿◈◈、为极端主义行为开脱罪责的任何信息载体✿ღ✿◈◈。
(八)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指✿ღ✿◈◈,以政治✿ღ✿◈◈、社会✿ღ✿◈◈、种族✿ღ✿◈◈、民族✿ღ✿◈◈、宗教仇恨或纷争为动机✿ღ✿◈◈,需追究刑事✿ღ✿◈◈、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ღ✿◈◈。
(九)“反极端主义”指各方保卫公民权利和自由✿ღ✿◈◈、宪法体制✿ღ✿◈◈、领土完整✿ღ✿◈◈、国家安全免受极端主义危害的活动✿ღ✿◈◈,预防✿ღ✿◈◈、查明和阻止极端主义并消除其影响✿ღ✿◈◈,以及查明和确定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助推其实施的活动✿ღ✿◈◈。
二✿ღ✿◈◈、本条不妨碍任何国际条约或者任何一方的国内法规定或者可能规定比本条应用范围更广的术语和概念✿ღ✿◈◈。
二✿ღ✿◈◈、当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涉及至少两方司法管辖权时✿ღ✿◈◈,本公约规定的法律援助和引渡领域的合作✿ღ✿◈◈,适用本公约✿ღ✿◈◈。
三✿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方境内且该方不将其引渡给其他方✿ღ✿◈◈,该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司法管辖权✿ღ✿◈◈。
二✿ღ✿◈◈、在各方提供关于批准或者加入公约的通知文书时✿ღ✿◈◈,各方应当向公约保存机构提供本国负责执行本公约的主管机关名单✿ღ✿◈◈,公约保存机构应告知其他各方✿ღ✿◈◈。如主管机关发生变化✿ღ✿◈◈,应立即通知公约保存机构✿ღ✿◈◈,由公约保存机构通报其他各方✿ღ✿◈◈。
三✿ღ✿◈◈、各方主管机关可就本公约规定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相互协作✿ღ✿◈◈。为执行本公约✿ღ✿◈◈,各方主管机关的地方部门和其他部门可按主管机关规定的程序建立直接联系✿ღ✿◈◈。
四✿ღ✿◈◈、各方主管机关✿ღ✿◈◈,基于提供协助的请求✿ღ✿◈◈,或者通过一方主管机关主动通报信息的方式✿ღ✿◈◈,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ღ✿◈◈。
一✿ღ✿◈◈、为防止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ღ✿◈◈,各方鼓励不同宗教和不同文化之间开展对话✿ღ✿◈◈,必要时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与小泽圆✿ღ✿◈◈,但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ღ✿◈◈。
(十一)保护受害者✿ღ✿◈◈、证人等刑事诉讼参与人✿ღ✿◈◈,并视情保护其他协助主管机关防范打击本公约所涵盖的极端主义犯罪的人员✿ღ✿◈◈。
一✿ღ✿◈◈、各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准则✿ღ✿◈◈,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ღ✿◈◈,对实施下列违法犯罪活动追究民事✿ღ✿◈◈、行政和刑事责任✿ღ✿◈◈:
(四)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吸收人员参与筹备✿ღ✿◈◈、实施极端主义行为✿ღ✿◈◈,为实施极端主义行为培训人员✿ღ✿◈◈,教唆✿ღ✿◈◈、组织✿ღ✿◈◈、计划和共同实施极端主义行为✿ღ✿◈◈;
二✿ღ✿◈◈、各方可依据本国法律✿ღ✿◈◈,将参与✿ღ✿◈◈、筹备✿ღ✿◈◈、蓄意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认定为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ღ✿◈◈。
一✿ღ✿◈◈、各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ღ✿◈◈,禁止本国境内的法人参与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ღ✿◈◈。
六✿ღ✿◈◈、如法人策划✿ღ✿◈◈、组织✿ღ✿◈◈、准备和实施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ღ✿◈◈,各方应当采取法律措施✿ღ✿◈◈,认定法人组织为极端主义组织✿ღ✿◈◈,并予以取缔✿ღ✿◈◈。
七✿ღ✿◈◈、本条规定适用于参与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外国法人在各方境内的下设机构(代表处✿ღ✿◈◈、分支机构)✿ღ✿◈◈。
一✿ღ✿◈◈、各方将本公约所涵盖且依据本国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视为可适用引渡✿ღ✿◈◈、移管和司法协助的犯罪✿ღ✿◈◈。
二✿ღ✿◈◈、如果一方以条约作为引渡和(或)司法协助条件✿ღ✿◈◈,在收到未与其签订引渡条约的其他方的引渡和(或)司法协助请求后✿ღ✿◈◈,被请求方应当视本公约为开展涉及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引渡和(或)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ღ✿◈◈。实施引渡和(或)司法协助时✿ღ✿◈◈,应当遵守被请求方国内法规定✿ღ✿◈◈。
三✿ღ✿◈◈、不以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各方✿ღ✿◈◈,应当将本公约所涵盖犯罪视为可以引渡的犯罪✿ღ✿◈◈,并遵守被请求方国内法规定✿ღ✿◈◈。
四✿ღ✿◈◈、当涉及引渡和提供司法协助时✿ღ✿◈◈,应当遵守双重犯罪的原则✿ღ✿◈◈。无论被请求方法律是否将有关行为界定为请求方法律所规定的犯罪✿ღ✿◈◈,或者是否使用请求方法律所用的术语对其进行表述✿ღ✿◈◈,只要被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或者引渡的行为✿ღ✿◈◈,依据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国内法律均被认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ღ✿◈◈,这一原则即可认为已得到遵守✿ღ✿◈◈。
五✿ღ✿◈◈、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ღ✿◈◈,无论在何地实际发生✿ღ✿◈◈,只要根据本公约第五条规定属于某一方司法管辖范围✿ღ✿◈◈,即视为在其境内实施的犯罪而适用引渡✿ღ✿◈◈。
七✿ღ✿◈◈、按照现行条约或者双方商定✿ღ✿◈◈,根据判刑国或者被判刑人国籍国的请求(经本人同意)✿ღ✿◈◈,对因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被判刑人✿ღ✿◈◈,可移交其国籍国继续服刑✿ღ✿◈◈。
八✿ღ✿◈◈、如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人在被请求方境内✿ღ✿◈◈,而该方仅以此人是其公民不予引渡✿ღ✿◈◈,则应当根据该方掌握的证据和有关材料✿ღ✿◈◈,包括请求方提供的刑事案件材料✿ღ✿◈◈,依照被请求方法律进行刑事诉讼小泽圆✿ღ✿◈◈。
一✿ღ✿◈◈、为打击极端主义✿ღ✿◈◈,各方主管机关可主动或者根据请求相互提供涉及本公约有关问题的情报✿ღ✿◈◈,提供情报时要考虑到国内法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ღ✿◈◈。
二✿ღ✿◈◈、除非请求方主管机关与相关方另有约定✿ღ✿◈◈,各方主管机关不得泄露请求事宜及其内容✿ღ✿◈◈,且只能用于执行请求✿ღ✿◈◈;各方主管机关应对被请求方转交的材料保密✿ღ✿◈◈,只能在调查✿ღ✿◈◈、法庭审理或者执行请求规定的程序范围内使用✿ღ✿◈◈。
三✿ღ✿◈◈、如被请求方与请求方法律没有不同规定✿ღ✿◈◈,在执行请求时可以适用请求方的法律✿ღ✿◈◈。适用请求方的法律不应当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和国家安全✿ღ✿◈◈。
(三)案件情况(刑事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ღ✿◈◈,本公约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失程度✿ღ✿◈◈,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ღ✿◈◈;
(四)请求方掌握的关于请求的人员信息✿ღ✿◈◈,包括有关出生日期及地点✿ღ✿◈◈、国籍✿ღ✿◈◈、居住地或居留地和职业等信息✿ღ✿◈◈;
二✿ღ✿◈◈、在紧急情况下✿ღ✿◈◈,请求可以口头形式提出✿ღ✿◈◈。但请求及其附带文书应当在72小时之内以书面确认✿ღ✿◈◈,必要时可通过技术手段转交文本✿ღ✿◈◈。
四✿ღ✿◈◈、如根据本公约就同一情况提出多份请求✿ღ✿◈◈,被请求方可自行决定执行请求的先后顺序✿ღ✿◈◈,并依据本公约第十四条第四款通报请求方✿ღ✿◈◈。
五✿ღ✿◈◈、如执行请求不属于被请求方主管机关的权限✿ღ✿◈◈,该主管机关应当将请求尽快转送本国其他主管机关✿ღ✿◈◈,并立即通知请求方的主管机关✿ღ✿◈◈。
一✿ღ✿◈◈、如执行请求可能妨碍被请求方主管机关正在进行的立案审查✿ღ✿◈◈、侦查或者法院审理✿ღ✿◈◈,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可推迟执行请求✿ღ✿◈◈。
二✿ღ✿◈◈、如执行请求有损主权和国家安全或者违背国内法律✿ღ✿◈◈,或者口头请求未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书面确认✿ღ✿◈◈,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可以拒绝执行请求✿ღ✿◈◈。
一✿ღ✿◈◈、如对涉嫌或者被指控实施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的请求方确定犯罪嫌疑人已进入被请求方境内✿ღ✿◈◈,经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同意✿ღ✿◈◈,可派人进入被请求方境内参加对涉嫌或者被指控实施犯罪人的侦查✿ღ✿◈◈。
二✿ღ✿◈◈、被派遣到被请求国的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和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加在被请求方境内进行的侦查✿ღ✿◈◈。
六✿ღ✿◈◈、如果请求方提出的请求未包括本条第四款所述内容或者信息不完整✿ღ✿◈◈,被请求方主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ღ✿◈◈。
七✿ღ✿◈◈、按规定到被请求方境内的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ღ✿◈◈,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及有关驻留和执行公务的约定✿ღ✿◈◈,在被请求方境内履行职责✿ღ✿◈◈。
八✿ღ✿◈◈、在被请求方境内参加被请求方主管机关进行的侦查的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有义务遵守被请求方的法律及其主管机关提出的合法要求✿ღ✿◈◈。
被请求方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执行请求过程中获取的证据✿ღ✿◈◈,与在请求方境内获得的此类证据✿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ღ✿◈◈。
一✿ღ✿◈◈、在执行没收参与实施本公约所涵盖犯罪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财产的决定时✿ღ✿◈◈,被请求方应承认请求方对第三方权利作出的司法判决✿ღ✿◈◈。
二✿ღ✿◈◈、在一方境内按照规定格式出具的✿ღ✿◈◈,或者经主管机关或者授权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确认✿ღ✿◈◈,并盖有带国徽印章的文书✿ღ✿◈◈,其他各方在本国境内应予接受✿ღ✿◈◈,无需任何专门的证明文件✿ღ✿◈◈。
各方应当在本国境内采取必要措施✿ღ✿◈◈,防止向参与实施本公约所涵盖犯罪而被一方通缉的人员提供证明难民地位的文书✿ღ✿◈◈。
一✿ღ✿◈◈、为追究参与实施本公约所涵盖违法犯罪活动的法人的责任✿ღ✿◈◈,一方应当根据另一方请求依国内法采取以下必要措施✿ღ✿◈◈:
三✿ღ✿◈◈、被请求方终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之前✿ღ✿◈◈,被请求方应通知请求方并应当保障请求方有权提出坚持执行该措施的理由凯发K8国际✿ღ✿◈◈。
一✿ღ✿◈◈、在请求对参与本公约所涵盖违法犯罪活动的法人(包括其下设机构)采取处罚措施时✿ღ✿◈◈,如该法人在被请求方境内✿ღ✿◈◈,或者在被请求方境内拥有财产或者从事活动✿ღ✿◈◈,被请求方应当✿ღ✿◈◈:
(二)根据请求方判决书或者决定中提供的事实和结论✿ღ✿◈◈,及请求采取的处罚措施✿ღ✿◈◈,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审理✿ღ✿◈◈。
(一)扣押钱款✿ღ✿◈◈、有价证券✿ღ✿◈◈、贵重物品及其他用于(或者已用于)购买武器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工具的财产✿ღ✿◈◈,或者用于资助本公约所涵盖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ღ✿◈◈;
一✿ღ✿◈◈、根据本公约提出的没收自然人或者法人财产的请求✿ღ✿◈◈,不影响被请求方执行本方关于没收同一自然人或者法人财产的决定的权利✿ღ✿◈◈。
二小泽圆✿ღ✿◈◈、根据请求没收的财产总值不能超出没收决定标明的数额✿ღ✿◈◈。如果某一方断定可能超出✿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凯发K8国际✿ღ✿◈◈,避免发生这样的结果✿ღ✿◈◈。
一✿ღ✿◈◈、如一方对在本公约合作框架下因不合法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诉讼小泽圆✿ღ✿◈◈,各有关方应当相互协商✿ღ✿◈◈,确定分摊赔付相关损失的金额凯发K8国际✿ღ✿◈◈。
本公约不限制各方就本公约所涵盖的✿ღ✿◈◈、不违背其宗旨和目的的问题缔结其他国际条约✿ღ✿◈◈,不影响各方参加或者缔结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凯发K8国际✿ღ✿◈◈。
二✿ღ✿◈◈、本公约须经各缔约国批准✿ღ✿◈◈。批准书应当交存公约保存机构✿ღ✿◈◈。本公约自保存机构收到第4份批准书之日起第30日生效小泽圆✿ღ✿◈◈。
三✿ღ✿◈◈、在第4份批准书交存后批准本公约的国家✿ღ✿◈◈,本公约自该国向公约保存机构交存批准书后第30日起对其生效✿ღ✿◈◈。
一✿ღ✿◈◈、赞成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其他国家✿ღ✿◈◈,经上海合作组织各方同意并向公约保存机构交存加入书✿ღ✿◈◈,可加入本公约✿ღ✿◈◈。
各方可以签订单独议定书✿ღ✿◈◈,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ღ✿◈◈,议定书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ღ✿◈◈。任何一方均可向公约保存机构提交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书面建议✿ღ✿◈◈,公约保存机构应当立即将该建议提交其他各方审议✿ღ✿◈◈。
任何一方可退出该公约✿ღ✿◈◈,但需要在退出之日前至少6个月向公约保存机构发出书面退出通知✿ღ✿◈◈。公约保存机构在收到退出通知后✿ღ✿◈◈,30日内将此通知其他各方✿ღ✿◈◈。